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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6-04-08 21:26:24   来源: 

陕煤局发〔2015〕1号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韩城市煤炭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2015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进依法治安,落实煤矿安全“1+4”工作法,夯实安全责任,开展专项整治,深化隐患治理,加强基础管理,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

二、安全目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煤炭生产伤亡事故控制在国务院及省安委办下达指标以内,瓦斯抽采、利用量完成国家下达指标,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红线意识,夯实安全责任。

1.坚定工作方向。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工作方向,推动煤炭工业科学发展。

2.增强法治观念。要利用集中宣讲、知识竞赛等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和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法治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重预防、抓治本长效机制,全力促进煤炭生产安全。

3.落实安全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项目建设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号)精神,认真落实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参建单位业务范围安全责任以及安全设施与项目同步建设等责任,认真落实兼并重组、托管煤矿法人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托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市、县(区)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煤矿(包括建设项目和兼并重组、托管煤矿)分级属地化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县、乡级政府打击非法开采及关闭煤矿监管的主体责任。

要在进一步巩固“三基”、“三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两个“五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落实“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抓安全工作,落实定期向党委、政府通报和向社会公示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安全同责,落实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落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企业安全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示,落实企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

4.加大安全工作考核力度。切实强化发生死亡事故对煤矿党政负责人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对煤矿上级单位、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强制约束作用,严格实行较大以上事故“零控制”和安全“一票否决”,督促全面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

(二)强化预防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

5.瓦斯防治。大力推广陈家山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经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涌出量较大矿井要严格在核定能力内组织生产,降低采掘工作强度,认真落实采煤工作面采前预抽瓦斯时间不少于半年及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不超5m3/min、3m3/min规定,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实现“掘、抽、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优先开采保护层,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倒逼机制,严格落实瓦斯治理责任,深入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民营煤矿开展安全“会诊”和通风系统简化优化、通风设施质量专项整治,确保矿井通风可靠。要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升级改造,不能实时有效监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进一步完善省政府向铜川、韩城、黄陵、彬长矿区瓦斯等灾害严重国有大矿和渭南、铜川、咸阳、宝鸡、延安市向所属瓦斯等灾害大的矿井派驻瓦斯督导组制度,延安市要在今年一季度落实到位;对省、市9个瓦斯治理督导组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落实督导责任,认真开展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督查工作。

6.冲击地压和大冒顶预防。彬长、麟北等矿区,尤其是胡家河、郭家河及在建等矿井,必须高度重视冲击地压防范工作。煤层埋深超过400米矿井要委托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明确冲击地压区域、块段和冲击强度等级,无鉴定结论前严格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要组建防冲专业队伍,积极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研攻关。要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原则,最大限度地释放能量,解除危险。要采取保护层开采及合理的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工艺等区域性防冲措施,严格控制采掘强度。要采取冲击危险性评价与预测、监测预警、卸压解危(煤层超前注水等)、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局部性防冲措施,严格落实逢掘(采)必卸、强支强卸、个体防护要求。

榆林地区煤矿要加强预防煤矿大冒顶的治理研究、措施落实和监测预警。要坚定推行综合机械化开采,淘汰房柱式等采煤方法。要逐矿落实井下生产区和原房柱式开采采空区隔离措施,严防采空区冒顶波及生产区域。要完善专业队伍,开展巡查督查,严防大冒顶事故发生。

7.防灭火和防尘。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井下出现发火征兆、一氧化碳超限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险情消除前不得复工复产。严禁井下新使用木支护,在用木棚木梁年底前要全部替换或采取喷浆封堵等阻燃处理。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必须有两个以上可靠安全出口,并完善反风系统,按规定开展反风演习。要加强自救器使用管理,强化使用培训,凡发现下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的要比照重大隐患对企业和法人严处重罚。

要完善矿井洒水、喷雾防尘系统,定期清扫冲洗粉尘,消除煤尘堆积,防范煤尘事故。

8.防治水。要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切实强化矿井水文地质和探放水工作。一季度前必须完成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矿井承压水、老窑水、火烧区、老空区状况,并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要认真落实有掘必探规定。矿井遇水患、出水征兆和暴雨洪灾等极端天气必须停产撤人。

(三)强化四项整治,整改突出问题。

9.开展在建煤矿专项整治。要以中煤在陕施工矿井、非煤企业建设矿井、民营在建矿井、立井施工矿井等为重点,对照陕政办发〔2015〕2号文件要求,集中整治非法违法建设和建设单位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安全责任不落实以及挂靠施工、安全设施建设滞后、立井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遏制在建煤矿事故上升势头。

10.开展资源整合矿井专项整治。要以超工期建设、施工质量低劣等矿井为重点,集中整治拖延建设工期、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以建设为名非法违法生产、超层越界、胡挖乱采等问题,遏制整合矿井事故多发势头。

11.开展国有矿井安全专项整治。要以近年事故多发矿井、灾害严重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为重点,集中整治煤矿上级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企业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规定不落实以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隐患整改不认真、走过场的问题,完善并落实事故问责制,遏制国有矿事故反弹势头。

12.开展重组、托管小煤矿专项整治。要以渭南地区重组、托管矿井为重点,集中整治“两张皮”、拖欠托管费用、不配合托管工作、不履行托管职责、行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加大非法违法矿井关闭力度。

(四)强化四轮驱动,落实重点工作。

13.全面落实“双七条”。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双七条”特别是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内容,制定针对性落实措施,明确落实责任人,真正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14.突出抓好安全攻坚。韩城市作为国家第一批煤矿安全攻坚重点县,横山、子长、彬县、旬邑县、耀州区作为省级安全攻坚重点县,要认真总结2014年攻坚战工作经验教训,以安全治乱、治本为重点,加大非法违法矿井关闭、整治力度,强化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办矿标准和水平。澄城、白水、镇坪县、榆阳区拟作为国家第二批重点县,要认真分析近年事故多发原因,针对性制定攻坚战实施方案,落实“双七条”规定,强化整顿关闭、打非治违、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问责、问效等工作。各重点县要紧紧围绕国家9个规定动作和省、市攻坚战责任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扎实开展煤矿安全治本攻坚。

15.深入开展谈心对话活动。要按照国家安监局、煤监局《关于启动新一轮“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25号)精神和全省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谈心对话活动。要紧紧围绕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主题,开展面对面、心贴心的谈心对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推动矿长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激发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树立矿长良好形象。

16.深化警示教育。要继续开展生动有效的事故案例剖析、警示教育活动,案例从重大事故向典型较大事故延伸,对象从矿长等主要管理人员向煤矿所有职工延伸。要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大意思想,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工作。

(五)强化隐患治理,深化“打非治违”。

17.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以瓦斯、火灾、水害、煤尘、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为重点,继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深入、彻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企业自查自改和排查组集中排查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进行“补课”。对因停产停工等原因,未经隐患排查组集中排查或未下井检查的矿井,相关县要落实停电、停供火工品、派人驻矿盯守等措施,确保停实;春节、“两会”后打算复产复工的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求,先进行排查组第一轮集中排查或下井检查,并将所查出隐患整改到位后再申请进行春节、“两会”后复产复工验收和开展第二轮集中复查。

要结合春节、“两会”后复产复工安全措施的落实,督促煤矿按要求对2014年11月份以来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逐条落实整改,否则不得复产复工;市县政府及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凡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工期建设、不按设计施工、采用房柱式、硐式方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托管煤矿管理“两张皮”等重大问题的矿井,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派人盯守,问题得不到彻底查处的,也不得复产复工。

要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第二轮集中复查工作。

凡对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不认真,特别是对重大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矿井,要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列入安全监管“黑名单”,暂扣相关证照,责令停产停工整改。应付、拖延隐患整改,甚至以整改为名非法生产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关闭。

18.加强日常检查督查和隐患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井、重点时段和重大灾害,不断创新安全检查督查方式方法,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强化专家会诊和暗查暗访等,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隐患排查检查督查制度化。要落实“四不两直”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制度,并强化对隐患排查效果和整改工作的考核,做到整改资金、时限、责任、预案、措施“五落实”。

19.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把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四个一律”真正落到实处,并按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榆林等地区要认真组织对大矿周边民营煤矿开展超层越界和偷采保安煤柱专项整治,采取强有力措施,责令此类矿井停止一切建设、生产活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六)强化依法治安,加强队伍建设。

20.加大安全制度落实力度。严格落实小煤矿发生事故停产整顿、发生3人及以上事故关闭制度,落实安全问题突出地区和隐患严重煤矿警示约谈制度,落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或一年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取消矿长任职资格制度,落实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向同级党委、政府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考核制度等。

21.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安监部门建设,配足专业人员。各主要产煤市、县(区)要完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建设,配齐执法人员和装备。切实加强县级行业安监部门和执法队伍干部职工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监管和执法人员业务能力。

(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保障能力。

22.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企业精细化管理工作。国有煤矿要针对效益下降的实际,采取保障措施,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保级升级,严防出现滑坡。地方煤矿要认真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检查、谁负责”要求,限定考核通过率,严把考核验收关口,考核不合格的要记录在案,限期停产整改,逾期不达标或下次考核仍不达标的矿井要依法关闭淘汰。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作为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验收和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质量不达标的不得通过验收。

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意见》精神,认真学习红柳林、王村、黄陵一号等煤矿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经验,大力推进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工作。

23.认真开展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韩城、焦坪、彬长等矿区要积极实施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高突矿井大力推行“采煤采气一体化”,突出矿井认真总结和推行下保护层开采经验。积极探索推广“充填开采”、“保水采煤”等,全面推行一次采全高技术,推广黄陵矿业一号煤矿智能化无人综采技术,推进矿井绿色开采。

24.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和宣教工作。要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隐患”理念,落实分级培训责任,完善教考分离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要对培训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开展培训质量、效果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安排培训任务;要建立完善区域性安全培训中心和考点;要及时更新充实安全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按照全国安全培训考核体系建设要求,开展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督查,以三项岗位人员培训为重点,切实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要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宣教活动,强化煤矿班组和矿区安全文化建设。

25.切实强化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类煤矿要组织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开展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不断加强专业救护队建设,认真做好日常训练和预防性检查等工作。要推进煤矿兼职救护队建设,未建立兼职救护队的矿井,要督促限期组建到位,并强化指战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应战能力。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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