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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1人死亡!涉事煤矿:跟班领导井下睡觉
2023-08-16 10:27:44   来源: 

   煤炭人讯: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后,煤矿隐瞒未报, 后经群众举报后被查实。

小寺庄煤矿简介:


小寺庄煤矿为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于低瓦斯矿井,煤层属Ⅱ类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在册职工278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4人。采煤队在册职工33人,其中干部3人,工人30人。配备队长1人,副队长2人。


该矿按“三八制”组织作业,零点班0至8时,八点班8至16时,四点班16时至次日0时。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经调查组谈话取证和查阅资料
发现小寺庄煤矿
在事故前存在以下问题:

1.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该矿三次更换矿长和生产矿长等管理人员,导致领导班子不稳定,井下生产队伍不和谐。


2.跟班领导责任心不强,检查工作不严不细,带班期间在井下睡觉。


3.矿井生产安排不合理。陕西局在2月28日暗查时发现,该矿存在超规定多头掘进、一翼多面生产情况,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经济处罚。


4.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新工人培训时间少于72学时,调查发现,事故当班部分作业人员没有3109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学习贯彻记录,且记录有代签字现象。


5.经调查,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的相关机构为2023年2月26日后补发的文件。


6.查阅煤矿安办会议(隐患通报分析会)记录,发现台账有先消号、后验收的情况。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

距3109综采工作面机头第六架支架被顶部离层顶板阴滞,工人在未通知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停机闭锁的情况下,违章降低支架高度处理支架顶部离层顶板,运行的刮板运输机将第六架支架顶起夹伤工人,导致事故发生。

该起事故间接原因:

1.未执行作业规程。违反煤矿3109采煤工作作业规程规定,未对大块矸石进行破碎,直接将其送至刮板运输机上运送。该工作面支架高度仅为0.8米,煤层厚度仅为0.49米,掉落到刮板运输机上的矸石高0.3米,考虑支架厚度及其他因素,实际作业空间不足0.5米,在不停止刮板运输机、大块矸石不破碎的情况下,工人在如此狭小的空间作业根本无法保证安全。


2.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带班领导责任心不强,在下井带班期间睡觉;二是作业规程学习贯彻不到位,执行不严格。部分作业人员未学习《3109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2月份培训学习记录有代签到情况;三是学习时间不足,学习内容不全,多数工人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清楚;四是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查阅小寺庄煤矿3109采煤工作面2月份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报告,发现未辨识出3109综采工作面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点。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一是管理人员更换频繁。经调查,煤矿在一年内三次更换矿长、生产矿长,煤矿领导班子不稳定;二是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实行安检员巡检未落实专人盯头盯面;三是领导分工不合理,未根据各自职责合理分工;四是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调查中发现,小寺庄煤矿隐患记录台账存在先消号,后验收的情况。


4.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2023年全员安全培训计划未落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二是对新招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少于72学时;三是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不到位,职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四是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


5.法制观念淡薄。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害怕矿井被停产整顿、行政处罚,故意销毁相关资料,编造虚****据,刻意隐瞒未报。


6.安全监管不到位。驻矿安全监督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对煤矿安全状况掌握不清,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黄龙县应急管理局对驻矿安监员管理考核不严。

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这起事故发生于2023年2月24日13时左右。当天早班班前会后,廖富平等13名工作入井到3109综采工作面作业。割了3刀煤后大约在13时左右,班长廖富平巡查3109综采工作面到距机头第六架综采支架处时,发现支架被顶板离层矸石卡住无法移动,在未通知刮板运输机停机的情况下,他对支架卸压并准备清理支架顶板离层矸石,这时运行的刮板机上一块长约55CM,宽约30CM,高约30CM的矸石将卸压后的支架顶起,把正在准备处理顶部离层矸石的廖富平夹在支架与顶板之间,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班作业的夏忠友听到机头后方有人喊叫了一声,回头看见廖富平夹在支架和顶板之间,立即晃灯让刮板运输机司机停机,并喊叫周围正在作业的工人前来救援。副队长郑德富听到机头后方有呼喊声后赶到现场,发现廖富平躺在第六架支架护板下方的割煤机机道内,头部流血,夏忠友、吴大松和沈洪兵正在搀扶,他随即安排工人将廖富平向外运,随后赶到运输巷打电话向调度室报告情况。


调度室主任陈武元接到电话后,打电话安排井下一辆无轨胶轮车在3109运输顺槽与辅运大巷交叉口等待接人。4名工人(夏忠友、吴大松、王如春、廖富飞)将廖富平轮流背到辅运大巷后扶到无轨胶轮车上,将其从副斜井护送升井并转运至地面等候的车上(队长黎杨的车),送往医院救治。


在此期间,总工杨勇拨打了黄龙县人民医院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的途中,在黄龙县崾岘附近碰到黄龙县医院的救护车,随即将其转至救护车上。医生对其初步诊断后告知人不行了,护送人员要求进一步抢救,救护车随即将廖富平送到山西省河津市铝厂职工医院。经抢救无效,廖富平于2月24日18时15分死亡。

事故善后处理及瞒报过程:

廖富平受伤后,跟班队长郑德富立即用井下工作面电话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陈武元接到电话后向矿总工程师杨勇(临时负责人)汇报了情况,并让杨勇联系救护车,陈武元同时向生产副矿长张春德、采煤队长黎杨打电话告知井下有人受伤,让去副井口查看伤员受伤情况。


13时47分,郑德富、廖富飞等5人将廖富平从井下运至地面并转至队长黎杨车上,在送往医院途中又将伤员转到前来接应的救护车上。在救护车上,医生简单诊断后发现伤情严重,煤矿陪护人员要求将伤者送往山西省河津市铝厂职工医院进行救治。18时15分,廖富平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何君科安排人员通知死者家属前来处理后事。


在将廖富平送往医院的路上,何君科两次给矿长赖世一打电话商量事故上报的事,因害怕煤矿事故上报后罚款和停产,两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事故不上报,并安排人员销毁相关资料,事故被瞒报。


事故发生时矿长赖世一正在铜川参加培训,事故善后处理由何君科负责,最后与死者家属达成私了赔偿协议。

小寺庄煤矿10人
被建议给予
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

(1)郑德富,男,1986年11月出生,群众,采煤队副队长,当班跟班领导,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正确履行职责,对3109综采工作面巡查不力,在事故核查中作伪证,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建议由小寺庄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黎杨,男,1989年11月出生,群众,采煤队队长。采煤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采煤队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在事故核查中唆使工人作伪证,销毁事故有关资料,参与事故隐瞒,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5万元 )50%的罚款,即12.5万元的罚款。由小寺庄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钟泉,男,1972年9月出生,群众,小寺庄煤矿安检员,负责事故当天早班井下安全检查作业。事故当天对3109采煤工作面现场巡查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作业规程中的安全措施处理大块矸石检查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作业规程作业的行为监督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发证考核部门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调离安检员岗位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小寺庄煤矿给予其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8000元。


(4)董伟,男,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小寺庄煤矿安全副总兼科长,负责安全监察科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事故发生后组织实施销毁证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9.27万元)45%的罚款,即8.67万元的罚款。由小寺庄煤矿给予其开除处分。


(5)陈武元,男,1966年12月出生,群众,调度室主任,负责矿井生产、安全指挥调度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事故发生后,销毁调度记录和相关台账等证据资料,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0.28)40%的罚款,即4.1万元的罚款。由小寺庄煤矿给予其开除处分。


(6)代永模,男,1970年2月出生,群众,小寺庄煤矿安全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监督管理、培训等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正确履行职责,安全职工培训不到位,在初次核查时提供虚****据,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发生、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6.6万元)45%的罚款,即11.97万元的罚款,由小寺庄煤矿给予其撤职处分。


(7)张春德,男,1965 年2 月出生,中共党员,小寺庄煤矿生产副矿长,分管全矿采煤、掘进、维修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管矿。未履行职责,对煤矿劳动组织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清,事故发生参与事故瞒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7万元)50%的罚款,即18.5万元的罚款,由小寺庄煤矿给予其撤职处分。


(8)杨勇,男,197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小寺庄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事故发生时代理矿长履行职责(矿长赖世一参加培训学习期间)。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3109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贯彻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的发生、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3万元)50%的罚款,即11.65万元的罚款,由小寺庄煤矿给予其撤职处分。


(9)赖世一,男,1974年4月出生,群众,小寺庄煤矿矿长(2023年2月20日任命),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未组织制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在事故发生后刻意隐瞒不报,安排指使他人销毁有关证据,提供虚假资料,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给予其撤职处分并纳入联合惩戒,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3万元)百分之百的罚款,即33万元的罚款。


(10)何君科,男,1966年8月出生,群众,小寺庄煤矿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职责、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管矿意识不强,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安排他人销毁有关资料,提供虚****据,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纳入联合惩戒,并处上一年收入(33万元)百分之百的罚款,即33万元的罚款。


对本次瞒报事故中涉及个人的罚款,由小寺庄煤矿负责收回并统一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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