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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安源煤业非法获利1.1万元 胡志勇被罚3万
2017-08-12 11:09:52   来源: 内蒙古监管局

      8月10日讯 8月9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志勇内幕交易“安源煤业”作出行政处罚。

      内幕信息是怎样形成和公开的?

      2016年5月初,中信证券曹某达等人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洽谈业务,提到江西铁路投资集团公司有意借壳上市,询问江能集团是否有与江西铁投合作的意向。基于安源煤业经营亏损,江能集团财务总监李某表示同意接洽。

      2016年5月16日,江西铁投子公司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黄某全、投资部副经理刘某凡与李某、安源煤业董事会秘书兰某良、证券部副部长王某水、证券事务代表钱某,就江西铁投资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组条件、交易路径和价格展开讨论,双方初步达成了合作意愿。会后,黄某全向兴铁资本副总经理胡某汇报了会谈情况。

      2016年5月26日,江西铁投总经理助理、兴铁资本总经理张某卿、黄某全、刘某凡再次到江能集团与李某、兰某良、王某水、钱某商谈。商谈后,张某卿当日便向江西铁投董事长熊某斌汇报,熊某斌表示要保持接触,合规推进。双方表达进一步推进合作的意愿。会后,黄某全再次向胡某汇报了商谈情况。

      2016年5月30日,刘某凡电话联系李某,表示愿意继续合作,并寻求交易价格是否有降低的空间。

      2016年6月13日,黄某全、刘某凡与李某、兰某良、王某水在李某办公室初步确定了交易价格。

      2016年6月22日左右,江能集团与江西铁投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商定由江西铁投起草框架协议,同时约请双方主要领导会谈,最后确定框架协议内容。

      因熊某斌出差、出国等原因,直至2016年7月11日上午,江能集团董事长徐某云、李某、兰某良、王某水、钱某与熊某斌、胡某、黄某全、刘某凡在江能集团17楼会议室进行深入商谈,就框架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下午3点休市后,安源煤业向江西省国资委电话报告上午商谈结果。下午3点半,江能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安源煤业股权转让意向和框架协议,安源煤业向上交所申请停牌,2016年7月12日正式停牌。

      2016年7月15日,江能集团与兴铁资本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江能集团将其持有的安源煤业39.343%股权以82亿元左右的价款转让给兴铁资本,股权转让完成后,安源煤业与兴铁资本进行资产置换,江能集团再以52亿元左右的价格向兴铁资本购买安源煤业置出资产。

      2016年9月10日,安源煤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首次公开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公告称,安源煤业拟置出的资产为煤炭行业相关资产,拟置入或购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江西铁投持有的高铁类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涉及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等事项。

      2016年9月28日,安源煤业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称由于拟置入高铁类资产整合存在障碍,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于9月30日开市起复牌。

      综上,江能集团筹划出让安源煤业控股权及重大资产置换,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述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26日形成,于2016年9月10日公开。

      胡志勇内幕交易“安源煤业”获利1.1万元

      处罚书称,兴铁资本副总经理胡某2016年3月开始主持兴铁资本日常工作,张某卿2016年8月兼任兴铁资本总经理后,因其同时在江西铁投任职,兴铁资本日常工作仍主要由胡某负责。在与江能集团谈判过程中,黄某全一直向胡某汇报进展,胡某了解整个谈判过程及进展,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胡志勇与胡某是父女关系,同城居住,胡志勇帮助胡某照顾孩子,胡志勇与胡某日常交往、通讯频繁。

      “胡志勇”账户于1997年1月2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南昌井冈山大道营业部。该账户于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连续三日买入“安源煤业”15,500股,交易金额66,360.00元,9月30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7,655.00元,共获利11,170.86元。

      2016年5月30日上午9点11分,在“胡志勇”账户买入“安源煤业”股票前,胡志勇与胡某有过通话联系。“胡志勇”账户由胡志勇实际控制和使用,资金来源于胡志勇本人。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胡志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安源煤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但胡志勇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交易“安源煤业”期间与胡某电话联络是因为胡某委托其帮忙料理房屋装修事宜,其对胡某具体工作内容不知情,也不与胡某谈论工作,不能通过其与胡某通讯联系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其之所以购买“安源煤业”,是因为当时“安源煤业”的价格在底部。

      经复核,内蒙古证监局认为,胡某知悉内幕信息,胡志勇与胡某为父女关系,日常联系频繁,在交易“安源煤业”前胡志勇与胡某有联系。结合胡某与胡志勇的身份关系、通话联络与交易行为吻合程度,认定胡志勇交易“安源煤业”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对胡志勇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胡志勇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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