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内蒙古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2026-07-15 14:49:4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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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各驻地监察执法处,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2026年7月10日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建设煤矿100%按照建设顺序组织施工,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现有违规工程的立即停工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 二、生产煤矿100%严守“采掘(剥)作业红线”管理规定,严禁出现隐蔽工作面。 三、入井人员100%检身签字、随身携带定位卡。 四、重大危险作业(现已公布19项)100%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备。 五、重大灾害100%治理、评估、论证、报备。 六、生产煤矿(含临时停产煤矿)100%建成用好内蒙古风险研判综合信息化系统,并按规定真实、实时上传数据。 七、外委施工队伍、第三方服务机构100%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 八、暴雨、山洪橙色及以上预警和井下出现重大险情100%将人员撤至地面。 九、“三堂一舍”等地面建筑及各类灾害治理项目100%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十、长期停产停建煤矿100%落实停供电、停供火工品、封闭井口、安装电子封条并巡回检查等管控措施。 附件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非煤矿山100%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勘探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条件。 二、建设矿山100%按建设顺序组织施工,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三、地下矿山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三大系统”100%有效运行;入井人员必须检身签字、随身携带定位卡。2027年底,生产建设矿山建成用好风险研判综合信息化系统。 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100%淘汰;井下主要设备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露天矿山及尾矿库100%应用无人机常态化监测,保证边坡(台阶)、坝坡比和道路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六、外委施工队伍、第三方服务机构100%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七、尾矿库汛期前100%完成调洪演算,始终保持排洪构筑物结构完好、质量可靠。 八、暴雨、山洪橙色及以上预警和井下出现重大险情100%将人员撤至地面。 九、长期停产停建矿山100%落实停止生产供电、停供火工品、封闭井口、安装电子封条并巡回检查等管控措施。 十、地面建筑、废弃矿洞100%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
责任编辑:王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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