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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技术政策
2014-05-22 16:05:23   来源: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沈环保〔2005〕145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技术政策(燃烧设备部分)》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经认真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政策(燃烧设备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技术政策

 


 

(燃烧设备部分)

 


 

一、总则

 


 

1、 为大力推行集中供热,扩大联片采暖规模,使燃烧设备的安装、使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供热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技术政策。


 

2、 调整能源结构,合理产业布局。推广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大型燃煤锅炉采用循环硫化床锅炉。鼓励采用电、轻柴油、天然气等新型采暖方式。


 

3、 禁止将使用电、轻柴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烧设施改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擅自退出集中供热热网。


 

4、 燃烧设施管理审批规范化,新、改、扩建锅炉房必须达到环保标准化锅炉房标准。


 

5、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沈阳行政区域内所有新、扩、改建的燃烧设备审批。


 

二、专业供暖设备

 


 

6、 城市核心区(三环路内)全部为集中供热规划区。在已形成集中供热能力的区域,必须联网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热源单台锅炉房容量不低于80吨/时,锅炉房总容量不小于160吨/时。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暖燃烧设备均为临时性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除按照供热规划作为集中热源调峰保留的供暖燃烧设备外,其它临时性质的供暖燃烧设备在所在地区实行集中供热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7、 由于实行区域联片供暖等原因,改扩建的临时供暖锅炉房,改扩建后锅炉单台容量不得低于20吨/时,总容量不小于40吨/时;供热负荷需求较大,确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新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的,经批准可以安装使用单台不小于40吨/时,总容量不低于80吨/时的临时燃煤锅炉房。


 

8、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二环以内地区应使用轻些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及国家推广的水煤浆燃烧设备供暖;二、三环之间地区可使用轻柴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及国家推广的水煤浆、煤—煤气一体化混合燃烧和分段燃烧技术、洁净型煤供暖。


 

三、生产用燃烧设备

 


 

9、 热电厂供热规划区域内或三环路内非城市发展规划工业区,不得新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用燃烧设备。现有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备原则上不得改扩建。确需改扩建的,应并入热网或异地改扩建。


 

规划工业区、热电厂未形成供汽能力地区的现有燃煤蒸汽锅炉,确需改扩建的,经批准改扩建为临时锅炉,单台容量原则上不得小于10吨/时。


 

达不到上述要求,二环以内地区应使用(国家推广的水煤浆、液化燃烧技术)轻柴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暖;二、三环之间地区,除使用上述清洁能源外,可使用国家推广的水煤浆、液化燃烧技术、煤—煤气一体化混合燃烧和分段燃烧技术及洁净型煤。


 

10、 企业内供暖和生产供汽混用的锅炉房,应逐步将其承担的社会居民供暖移交社会,实施集中供暖;其独立的高污染燃料的供暖锅炉原则上按本政策有关专业供暖设备规定执行。


 

生产供汽负荷的混用锅炉房,按照本政策可以更新改造的,在更新改造时,原则上应安装蒸汽锅炉,采用蒸汽换热,解决厂区供暖。


 

11、 三环路内,禁止建设冲天炉、石灰窑、砖窑等原煤散烧的窑炉、大灶及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容量在0.7MW(1吨/时)以下原煤散烧的锅炉等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现有石灰窑、砖窑、冲天炉等应限期关闭或搬迁,不得改造扩建。


 

四、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及其它经营性燃烧设备

 


 

12、 三环路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的建设项目;


 

13、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服务娱乐业及其它经营性单位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内必须参加集中供热,如不在集中供热覆盖区的,二环路内使用轻柴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二、三环之间除上述清洁能源外,可使用国家推广的水煤浆、液化燃烧技术、煤—煤气一体化混合燃烧和分段燃烧技术及洁净型煤。


 

五、附属设施的安装使用

 


 

14、 经批准在重点敏感地区建设的锅炉房、排气筒应采取隐蔽工程措施;其外形、色彩应符合城市生态景观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15、 每个锅炉房只能设置一根烟囱,烟囱需高出周围200米内建筑物3米以上,锅炉房烟囱必须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备,新改扩建20吨/时及其以上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新建集中供热锅炉鼓励使用国家推广的循环硫化床锅炉,必须配备安装四电场以上静电除尘装置,鼓励选用高效布袋除尘器或静电—布袋一体化的除尘设施,同时选用炉内喷钙法的脱硫工艺,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5%,脱硫效率不低于70%;其他炉型锅炉配套需采用筛板塔、鼓泡塔等湿式或干(陶瓷管)、湿(筛板塔、鼓泡塔)两级高效脱硫除尘工艺及设备,其二环内除尘脱硫设施的除尘效率应达到97%以上,脱硫效率应达到60%,PM10去除率不得低于70%;二、三环之间除尘效率应达到95%以上,脱硫效率应达到60%,PM10去除率不得低于65%。上述燃煤锅炉应采用湿式清灰,1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必须安装分层给煤装置,锅炉冲灰、冲渣水必须回用。


 

未形成集中供热能力的地区,采用的水煤浆锅炉需在2吨/小时,同时配套筛板塔、泡罩塔或网膜塔等高效除尘装置,除尘效率应达到98%以上,对PM10的捕捉率达到80%以上。


 

六、保护重点敏感区

 


 

16、 在下列地区禁止新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备: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商业汇集区等国家、地方法律规定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国家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点位周围0.5公里半径范围内、沈阳市大气功能区划定的一类保护区及缓冲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城市出入口、高速公路、铁路、城市核心区内的交通干线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备;禁止冲天炉、石灰窑、砖窑等原煤散烧的窑炉、大灶及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容量在0.7MW(1吨/时)以下原煤散烧的锅炉等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七、审批管理规定

 


 

17、 只涉及高污染燃料燃烧设备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有关涉及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备(2吨/时以下)的综合性建设项目,由当地环保局进行审批,到市环保局备案;在其他综合建设项目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备的由市环保局审批。


 

审批生产供应蒸汽、热水的燃烧设备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8、 建设安装使用燃烧设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燃烧设备安装使用应贯彻总量控制、稳定达标的要求;有关燃烧设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必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控制要求,符合二氧化硫控制区规定。


 

选用的燃烧设备及除尘脱硫等附属设施,必须经市环保局审查合格,取得登记备案证。


 

八、附则

 


 

19、 违反本政策规定,擅自安装使用燃烧设备的,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20、 在特殊条件下,涉及军队、铁路、国防、国家及省市政府的重点项目等的燃烧设备、视具体情况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机关、学校等非经营性单位用燃烧设备,参照本技术政策审批管理。


 

21、 本技术政策由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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