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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关于晋能控股集团及部分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情况的通报
2021-12-13 14:22:39   来源: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近期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针对晋能控股集团违规无序增产增供、凭矿井规模“一刀切”下达增产指标、取消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等问题,对晋能控股集团部分煤矿开展了集中专项监察执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晋能控股集团及部分煤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团公司层面

晋能控股集团在增产增供期间,要求300万吨/年以下煤矿每矿增产15万吨,300-500万吨/年煤矿每矿增产30万吨,不顾安全条件“一刀切”式的违规下达增产指标;要求取消所有煤矿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所有生产系统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生产的系统一律不允许检修,同时日常检修时间一律压缩,执行不停产交接班;要求原实行夜班不生产的矿井恢复夜班生产。晋能控股集团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供政策,违反《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1〕50号)中关于“产煤地区不得超能力下达保供指标,不得不顾安全生产实际考核保供任务导致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产煤地区要督促指导煤炭企业优化采掘接替,加强设备日常检修,保障煤矿平稳生产运行”等相关要求。

(二)所属煤矿层面

1.部分煤矿严重超设计(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监察发现,前三季度晋能控股集团有54座煤矿超设计(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超产幅度大于100%的有4座,超产幅度50~100%的有13座。其中,安平煤矿核定能力90万吨/年,1~9月份产量291万吨,同比超产幅度达332%;马道头煤矿核定能力1000万吨/年,1~9月份产量达1702万吨,同比超产幅度达129%。《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生产煤矿在今年后3个月按设计(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但10月份,晋能控股集团仍有45座煤矿超月度允许的最大能力生产,单月超产幅度达100%以上的有8座,超产幅度在50%~100%之间的有10座,其中安平煤矿单月超产幅度达425%,虎龙沟煤矿单月超产幅度达300%。这些煤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严重超设计(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极易造成采掘接续失调、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安全风险和隐患,威胁矿井安全生产。

2.个别煤矿隐瞒工作面、超强度组织生产。李阳煤矿存在图纸造假、隐瞒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采掘接续失调未采取限产措施超强度生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马道头、成庄等煤矿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同一采区的同一翼同时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超强度组织生产。这些行为属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关规定。

3.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监察发现,有5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个别矿井超产幅度严重,安全风险极大。其中:胡底煤业核定能力60万吨/年,1~9月份同比超产53.9%,《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通知》下发后,10月单月产量仍超产128.8%;坪上煤业核定能力90万吨/年,1~9月份同比超产66.6%,10月单月产量仍超产83.92%;上社二景煤业核定能力90万吨/年,1~9月份同比超产21.4%,10月单月产量仍超产73.89%。

4.个别煤矿超系统能力组织生产。塔山煤矿核定能力2500万吨/年,截止11月20日产量已达2818万吨。对照该矿2019年8月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中各系统核定的能力,该矿已超过矿井采掘、瓦斯抽采、排水、供电、运输5个生产安全系统的能力组织生产。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违规夜班组织生产。新大地煤业、长沟煤业、保安煤矿、胡底煤业、上社煤业、上社二景煤业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均安排夜班组织生产,违反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晋政办发〔2020〕91号)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夜班采掘作业的规定。

对晋能控股集团及部分煤矿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已向晋能控股集团下达了《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意见书》,对相关煤矿依法依规作出了责令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矿长记分等行政处理处罚措施。各煤矿企业务必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务必要坚守安全底线、红线,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二、严格责任落实,全力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年末岁初历来是煤矿事故的高发期。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煤炭价格高位运行、煤炭增产保供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下,全省煤矿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加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增加。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高度警惕煤矿企业受高额利润驱动违法违规冒险蛮干的风险,高度警惕以保供为名突破安全底线的风险,高度警惕安全生产长周期造成的思想麻痹风险,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典型煤矿事故及俄罗斯克麦罗沃州库兹巴斯矿区利斯特维亚日纳亚矿井“11·25”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行动上落实下去。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工作部署和省委书记林武、省长蓝佛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要求,按照12月9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安排部署,全力以赴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强化政治意识,切实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要求落到实处,全力以赴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成效践行“两个维护”,坚决扛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

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安”,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依法依规办矿管矿,决不能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坚持安全发展,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特别是在增产增供的特殊时期,要坚守“不出事故就是对保供最大支持”“保安全就是保供应”的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下达保供指标,不得不顾安全生产实际考核保供任务;煤矿必须按照设计(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优化采掘接替,加强设备日常检修,保障平稳生产运行,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三)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履行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承诺;要加大安全投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措施,开展智能化升级改造,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

要认真吸取今年以来国内外和我省煤矿事故教训,要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事故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从事故教训中检视查找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排查风险、消除隐患。要紧紧盯住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防治,实施超前治理,综合施策,严格执行“一规程、四细则”,对表对标抓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要把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系统工程、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制约安全生产根本性、系统性问题;要坚持把分析辨识、研判、管控措施挺在隐患问题出现之前,持续推动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管监察,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守护矿工生命安全”这一神圣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坚持“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精准研判、定期分析本地区事故风险,在“长周期、多维度、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要强化担当、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花式检查”,坚决克服“宽松软”问题,坚决将事故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隐患消除在事故之前,切实把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要紧盯停产整顿矿、长期停产停工矿、技改重组矿、即将关闭矿、大班次矿、保供井工矿等6类煤矿,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采掘接续失调、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作业地点、违规承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同类型问题重复出现、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监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通报约谈、追责问责、矿长记分、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媒体曝光等措施,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驻地煤矿监察执法处将本通知立即传达至辖区所有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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