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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天津以“量少价低”结束履约 有望完善碳交易管理办法
2016-04-29 22:46:27   来源: 中国煤炭市场网

7月25日,天津完成2013年碳排放配额履约。连续两次推迟履约期后,114家纳入企业中4家企业未履约,履约率达96.5%。

    同时,7月25日也是天津2013年碳配额(TJEA13)的最后交易日和最后交收日。从2013年12月26日正式上市到7月25日最后交收,天津2013年碳配额累计成交105.7万吨,其中协议交易82万吨,占总成交量的77%。

    价格方面,6月10日进入履约期来,价格一路下跌,7月24日达到历史最低值17元/吨,这也是国内碳市场最低价。

    比较五个完成履约的试点市场,天津是交易量最少、价格最低的市场。

    对此,天津科技大学能源环境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孙振清表示,天津纳入企业中大部分是国企和央企,他们受政策和管理层的影响,态度趋于保守,参与碳市场积极性不高。

    “全国都是这种情况。很多人对碳市场不了解,只能采取风险规避的策略。”孙振清说。

    而价格走低则与履约约束力不强有关。“履不履约都没有一个强制性的约束。从市场价格的信号来说,这不能引导企业积极履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价格往下走。”孙振清说。

    首次履约期结束后,天津将可能会做出一些政策和配额指标方面的调整。孙振清透露,天津正在准备 起草更加完善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提升管理办法的级别、增加相关的约束性规定、整合政策和节能减排资金、调整交易品种等等。另外,由于环境治理压力的加大,天津将减少2014年碳排放配额,特别是高污染的钢铁行业。

    天津发改委表示,政府正在研究情况,届时将统一向外公布有关信息。

    交易量上升价格走低

    天津碳交易市场出现了一些特征,即履约期交易量占总成交量59.3%,7月24日现国内碳市最低价17元/吨。

    6月10日至7月25日是天津履约期。根据此前天津发改委发布的《天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暂行办法”),纳入企业应在5月31日前完成履约。之后,天津两次推迟履约期,最终在7月25日完成履约。

    “碳核查需要很长的时间。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企业进行充分沟通,我们就把企业履约的时间往后推了。”孙振清解释。

    5月21日,天津发改委下发《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表示拟于6月20日完成核查工作,并于6月10日启动履约程序。如此,天津试点内核查与履约的时间节点出现了部分重叠。

    “3月份企业才把碳排放数据收集齐。之后,政府举行招标,引入核查机构。确定核查机构后,核证本身还需要两个月。”孙振清说。

    除此之外,由于初始配额是采用基准线法发放的,核证之后,有些企业需要调整并补发配额,这也需要时间。所以,最终天津于6月20日才完成核查工作。

     一家天津电力热力企业证实了孙振清的说法。“我们获得的初始配额是根据行业平均值给出,不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状况,因此我们向天津市发改委提出申报调整配额。调整之后,配额就没问题了。”这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称。

    推迟履约期,在碳市场上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履约期交易量上涨。不到两个月的履约期间,天津碳市共成交894.240吨,占2013年总成交量的59.3%。

    然而,交易量上涨的同时,价格却下降了。进入七月份以来,天津碳市价格持续下跌,7月25日平均价为19元/吨,较履约期第一天的29.37元/吨下降了35.3%。特别是7月24日,平均价仅17元/吨,是目前国内碳市场最低价。

    “价格本身和约束有很大关系。”孙振清说。

    相比其他碳市,天津的惩罚力度是最轻的。比如,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未履约企业罚款、扣除配额的相关规定。违约企业所受的惩罚仅限于限期改正,三年内不得享受优先融资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另外,从供需角度来看,价格走低表明市场上供大于求。“有些企业,在核证之后,发现配额有富余,想着出手。一出手卖方就多了。而履约约束力不强导致企业不愿意买,明显的供给大于需求,价格就下来了。”孙振清分析。

    建议加大惩罚力度

    作为天津碳排放权交易计划的主要设计者,孙振清也负责修改管理办法。他透露,正在准备起草更加完善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提升管理办法的级别、增加相关的约束性规定、整合政策和节能减排资金、调整交易品种等等。

    目前施行的《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只是地方 规范性文件,行政级别低于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孙振清说:“要把管理办法级别往上提高一些,起码是政府令的性质,或者是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加强这方面的约束。”

    这里所说的“政府令”,指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若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提升了,惩罚力度也会相应提升。

    “第一,突破3万元地方性处罚法的约束,要像北京或者深圳一样出台人大的立法,对没有履约的差 额处以三到五倍的价格罚款。”孙振清表示,“第二,成立执法机构来执法,效仿上海北京的做法,对未履约企业进行处罚。在制度上健全以后,机构建设也要更加完备。”

    另外,天津拟在条件成熟时推出有偿配额拍卖。

    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我们会采取市场拍卖的方式,比如说出现集体违约,整个市场流动性不强,配额不够。”孙振清说,“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就会采取这种方式。拍卖才能真正的引导价格,给初期的配额一个价格的信号。”

    其中,对于条件成熟是什么标准?孙振清解释称,是指“一方面得到有关部门如市财政局等的允许,建立专项资金,用于配额回购、交易管理等。另一方面能力建设也要达到要求”。

    至于天津是否有类似广东的将有偿拍卖所得收入反馈到企业节能减排上的政策时,孙振清表示:“对于资金的使用,我们正在研究建立市场调控机制,其中就有像广东的这种资金池的方式。把资金引入资金池,政府可以投入一笔资金,这笔资金可以来自于政府拍卖配额所得。这是调解市场的需要。同时,这笔资金可以鼓励企业做节能减排的工作。”

    同样,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资金使用也有规定:“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2013年碳排放配额履约结束了,我们正在研究情况。等我们有了结果,到时会统一公布的。”天津市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气候处副处长史海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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