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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指导意见》
2016-04-29 21:49:05   来源: 河北省政府网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能源行业协会,重点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国能规划〔2012〕17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实施意见》(冀发〔2012〕19号),促进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列入国家和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和省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煤炭资源勘探、开采和煤矿经营,建设煤炭地下气化示范项目。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支持民间资本继续投资煤炭洗选加工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煤制气等煤基燃料示范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销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六)鼓励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二、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加快机制创新,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二)改进和优化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优化能源项目核准(审批)管理环节,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化、公开化,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公平、全面、及时、便捷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能源发展的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四)完善价格支持政策。加快理顺能源价格,引导民营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五)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渠道,加大对能源领域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不断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制度,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通过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民间投资者权益。

  三、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行业指导

  (一)加强投资引导和行业指导,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指导和投资引导,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向现代能源企业转变,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能源生产和经营活动。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人才培训,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民营能源企业积极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在境外、省外投资建设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承建境外、省外能源建设工程。进入能源领域的民营企业,要强化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严格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二)加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切实放开和搞活能源领域的民间投资。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各能源行业协会,要加快建立健全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平台,加强能源市场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能源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则标准、市场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切实放开和搞活能源领域的民间投资,及时发布民间资本能够参与建设的能源领域及具体项目。建立能源领域投资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民间资本与项目、市场、新技术的有效对待。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为民营能源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等咨询服务。能源科研、设计机构和大专院校要积极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

  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能源行业协会,重点能源企业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扩大能源领域投资。

  附件:河北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能源领域和项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7日

 

附件:

 

河北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

能源领域和项目

    一、煤炭领域

  1.煤田地质勘探项目;

  2.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高效选煤厂项目;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

  4.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5.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项目;

  6.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项目;

  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8.矿井自动监控系统及避险器材开发与应用项目。

  二、电力领域

  1.高参数大容量燃煤发电项目;

  2.大型燃煤热电项目;

  3.燃气热电项目;

  4.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三、新能源领域

  1.风力发电项目;

  2.生物质发电项目;

  3.光伏发电项目;

  4.生物质项目。

  四、能源装备领域

  1.煤炭开采、洗选、气化装备项目;

  2.石油开采、传输、储存、炼制装备项目;

  3.天然气开采、传输、液化、储存装备项目;

  4.火力发电、输变电装备项目;

  5.核电装备项目;

  6.汽车供能设施、储能装备项目;

  7.海洋、陆地能源运输装备项目。

 

抄送:国家能源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5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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