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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
2016-04-29 20:42:22   来源: 

发改运行[2015]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建材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电投集团、华润电力控股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等有关单位:

  为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规范供应秩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煤炭行业脱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全面核查煤矿建设生产情况。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784号)要求对煤矿建设生产情况进行核查。对核实确定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不安全生产煤矿(以下统称违法违规煤矿)及隶属关系名单,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违法违规煤矿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二、防范采购违法违规煤矿煤炭风险。对核查中发现的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超能力生产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违规煤矿,将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期间除保证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一律停供采掘用电和火工用品。对属停产整改范围但拒不停产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将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煤炭用户、经销企业应慎重对待与违法违规煤矿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防范合同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其中终止执行的年度产运需衔接合同,有关煤矿和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铁路、港航运输企业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铁路、港航等运输企业做好合同运力调整,煤炭工业协会做好合同调整汇总和信息发布。

  三、审慎办理违法违规煤矿煤炭运输。铁路、港航等运输企业对违法违规煤矿销售的煤炭,在运输受理和安排装车、装船时要予以慎重对待,使违法违规煤矿受到制约。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相关工作。

  四、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大对电煤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的核查力度。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采购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发电企业,相应扣减当年发电量计划。2015年按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数量对应的发电量1.2倍扣减计划;2016年起,按使用违法违规煤矿煤炭量的1.5倍折算。随时间推移,加大扣减力度。

  五、推进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发电企业与合法合规生产的煤炭企业签订中长期电煤合同,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对发电企业与合法合规生产煤炭企业签订的量价齐全中长期合同,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在差别电量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

  六、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电力等行业在煤炭合同签订、运输、使用及发电量奖惩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煤炭产运需企业,将纳入信用体系进行失信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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