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制定《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矿山企业每季度应当按照直接销售原矿和非直接销售原矿的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综合计提生态修复基金,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地表植被损毁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等。
矿山企业应边生产边修复,并按照3年一阶段申请生态修复验收;对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