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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标动态
关于进口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6-11-07 13:57:23   来源: 


安标字〔2015〕53号





关于进口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安全生产法》的发布实施及《煤矿安全规程》的全面修订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示,安标国家中心正全面修订、完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以贯彻落实新要求,促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与国际接轨。现将新规则实施前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进口矿用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法规规定,按安标审核发放程序和要求严格办理,在国内安标检验机构检验。未签署国际互认协议前,不单方认可国外认证和检验结果。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人应是产品的制造商,借鉴国内外通用做法,在明晰各方知识产权归属、责任划分的基础上,逐步接受OEM模式生产产品的安全标志申办。
    三、关于进口产品的批次安全标志申办,执行以下规定:
    1.除矿用安全新产品外,原则上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批次申办。确有特殊需要的,只接受制造商对该产品的一次批次申办申请。批次申办产品的检验项目为中国相关标准规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防爆电气产品按GB 3836系列标准进行防爆安全性能检验;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进口配套件,可不单独申办安全标志,但应按中国相关标准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2.已受理的批次申办,按签署的审核发放方案执行。
    3.在批次申办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产品使用地。
    四、关于进口产品的安全标志有效期申办,执行以下规定:
    1.执行与中国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及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2.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进口配套件,应单独申办安全标志。若其制造商不提出安全标志申请,可由成套或系统类产品制造商代为申办,在此类情况下,在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实施现场评审时,需对进口配套件制造商生产现场进行延伸评审,并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持证人、生产单位、生产地址。
    3.对曾取得批次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申办有效期安全标志时,可引用自该产品取得批次安全标志之日起2年内的批次申办检验结果,有效期检验项目与批次检验项目存在差异时,补做差异性检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的审核发放规则发布时自动废止。施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安标国家中心联系。
    联系人:王淑博
    联系电话:010-84264266-821(分机)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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